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减霾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办法》(陕财办〔2017〕38号)、《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组合方案(办法)》(市政办发〔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治理为主,激励为辅;简便易行,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区县(开发区)按比例分级负担补助资金,对铁腕治霾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相结合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奖补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多措并举,注重实效,促进铁腕治霾工作顺利实施。
二、奖补对象
对参与实施铁腕治霾治理的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驻西安部队等,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奖补措施
(一)燃煤锅炉拆改。
1.建成区外20蒸吨/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奖补标准为3万元/蒸吨。
2.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拆除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奖励标准为3万元/蒸吨。对不具备拆改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总投资的15%给予奖励补助。
3.对驻西安部队燃煤锅炉拆改继续沿用2016年奖补标准(20万元/蒸吨)。
(二)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照一炉一塔、每台锅炉30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对采取两炉一塔的锅炉每台按照15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项目奖补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5%)。
(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控制标准的复函》(陕环函〔2017〕333号)要求: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对不同改造方式、不同排放浓度、不同减排效果、不同锅炉容量分类予以奖补。
1.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
方式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方式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方式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资金;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奖补资金。
3.2017年5月以后新建燃气锅炉,应达到市环保局关于低氮燃烧的排放要求,但不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
(四)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全市范围开展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符合奖补条件的治理项目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阶梯奖补原则,根据市环保局核定投资额,结合通过验收时间,给予20%—30%不等的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散煤治理方面。
1.城乡居民“煤改气”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使用天然气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气”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2000元、县(区)级负担60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2.城乡居民“煤改电”取暖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用电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2000元、县(区)级负担60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采暖季晚21∶00至次日6∶00,用电替代散煤采暖执行0.3元/度的低谷电价。
“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后期给予每户不超过1000元(市与区县各负担50%,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配套资金市级负担)燃气费、电费补贴,补助政策暂按1年执行。
3.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炉具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且当地输配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达不到“煤改电”条件,购买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的农村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其中,省级负担120元、市级负担120元、县(区)级负担6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底。
4.洁净煤替代补助。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其中,省级负担120元、市级负担120元、县(区)级负担6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至2019年。
5.散煤治理具体补贴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配套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