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的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发证、持证上岗和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前需经过登记、取得使用证,相当于给锅炉办理“户口”,锅炉过户或移装时必须办理过户或移装手续,重新发使用证;
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司炉工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发证,要持证上岗;
在用锅炉还应按时进行定期检验。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不能继续使用的锅炉,必须到锅炉使用证发证机关办理锅炉报废手续,交回锅炉使用证。
从事锅炉修理的单位要取得修理资格;
2、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浴室、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简陋锅炉,不得将报废锅炉翻新。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翻新的报废锅炉。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
8、锅炉房不得聚集多人或者与聚集多人的房间相毗邻,并与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9、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附锅炉房平面位置图等材料,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锅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锅炉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向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1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三)锅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四)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制度;
(五)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锅炉交接班、水处理、运行及化验制度。
1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对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均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